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資的,作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追索賠償金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對此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