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廢 | 本件司法解釋已於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
- 發文字號:法釋〔2018〕2號
- 頒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日期:2018年1月16日
-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8日
發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頒布日期 | 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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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廢止) |
2003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廢止) |
2011年8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廢止) |
2018年1月16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廢止) |
1996年2月5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止) |
1993年1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廢止) |
1993年1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廢止) |
1989年11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已廢止) |
1989年11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