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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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4年10月27日印發,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了正確、及時地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現就審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作出如下解釋,供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實際損失的賠償範圍

鐵路法第十七條中的「實際損失」,是指因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導致貨物、包裹、行李實際價值的損失。

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時,對滅失、短少的貨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實際價值賠償;對變質、污染、損壞降低原有價值的貨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加工、修復費用賠償。

貨物、包裹、行李的賠償價值按照託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實際價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鐵路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短途搬運費等費用的,按照損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二、鐵路運輸企業的重大過失

鐵路法第十七條中的「重大過失」是指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

三、保價貨物損失的賠償

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中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是指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託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貨物、包裹、行李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照損失部分的實際價值賠償,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額的部分不予賠償。

如果損失是因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比照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不受保價額的限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四、保險貨物損失的賠償

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對不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免責範圍的,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託運人或收貨人先行賠付後,對於鐵路運輸企業應按貨物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險金額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對於鐵路運輸企業應按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為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內按照投保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與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追償額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五、保險保價貨物損失的賠償

既保險又保價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對不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免責範圍的,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比照本解釋第四條對保險貨物損失的賠償處理。

六、保險補償制度的適用

《鐵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試行)》(簡稱保險補償制度),適用於1991年5月1日鐵路法實施以前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案件。鐵路法實施後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案件,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補償制度中有關保險補償的規定不再適用。

七、逾期交付的責任

貨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鐵路逾期運到造成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支付逾期違約金;如果是因收貨人或旅客逾期領取造成的,由收貨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費;既因逾期運到又因收貨人或旅客逾期領取造成的,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鐵路逾期運到並且發生損失時,鐵路運輸企業除支付逾期違約金外,還應當賠償損失。對收貨人或者旅客逾期領取,鐵路運輸企業在代保管期間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八、誤交付的責任

貨物、包裹、行李誤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領造成的誤交付),鐵路運輸企業查找超過運到期限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支付逾期違約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時有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再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

九、賠償後又找回原物的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又找回丟失、被盜、冒領、逾期等按滅失處理的貨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託運人,收貨人或旅客退還賠款領回原物的期限屆滿後仍無人領取的,適用鐵路法第二十二條按無主貨物的規定處理。鐵路運輸企業未通知託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而自行處理找回的貨物、包裹、行李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實際損失與已付賠款差額。

十、代辦運輸貨物損失的賠償

代辦運輸的貨物在鐵路運輸中發生損失,對代辦運輸企業接受託運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合同託運或領取貨物的,如委託人依據委託合同要求代辦運輸企業向鐵路運輸企業索賠的,應予支持。對代辦運輸企業未及時索賠而超過運輸合同索賠時效的,代辦運輸企業應當賠償。

十一、鐵路旅客運送責任期間

鐵路運輸企業對旅客運送的責任期間自旅客持有效車票進站時起到旅客出站或者應當出站時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車室內的期間。

十二、第三者責任造成旅客傷亡的賠償

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者責任造成旅客傷亡,旅客或者其繼承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應予支持。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有權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