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頒布部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文字號: 京高法發[2011]49號
  • 頒布時間: 2011-02-24
  • 實施時間: 2011-02-24
  • 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為妥善處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簡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特制訂本意見。

第一條 商業特許經營(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徵在於:(一)特許人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等經營資源;(二)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三)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第二條 經營資源既包括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也包括字號、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的經營資源。

特許人原始取得或經受讓取得經營資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許可權在內的經營資源獨占使用權的,可以視為擁有經營資源。

第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合同名稱及合同中有關「本合同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等類似約定一般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

合同的實際履行與合同中相應約定不一致的,該實際履行可以視為對合同相應約定的變更,並可與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一起作為認定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依據。

第四條 合同中約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機構或者關聯公司等名義進行註冊並經營,當事人據此主張該合同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應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該合同是否屬於特許經營合同。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直接約定特許經營費用,也可以通過貨款返點、盈利提成、培訓費等形式約定特許經營費用。

特許經營合同既約定被特許人向特許人一次性交付經營資源特許使用費,又約定被特許人按照其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向特許人定期交付經營資源特許使用費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訂立書面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但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均超過1年。特許經營合同不因特許人不具備前述條件而無效。

特許人擁有的直營店是指特許人利用其經營資源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直營機構。

第九條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或者從事特許經營的業務需要具備其他特定條件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為規避上述規定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但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糾紛發生前已具備相關特定條件的,可以不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經營資源具有不可續展的法定期限,或者雖具有可續展的法定期限但未依法續展,當事人約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期限超過該法定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第十二條 經營資源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實際履行完畢後,當事人以相關經營資源已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為由請求解除該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因特許人惡意造成被特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難以實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九十六條等規定解除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許人在特許人指導下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業務。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是否盈利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

第十四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使用的廣告或者宣傳手冊等資料通常應視為要約邀請,但特許人就特許經營所作的說明和承諾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的,亦可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說明和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對特許人欺詐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特許人隱瞞的信息、提供的虛假信息或誇大的經營資源與合同目的的關聯性、與真實信息的背離程度及其對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隱瞞、提供或者誇大直接關係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經營資源,足以導致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六條 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隱瞞重大變更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誇大經營資源,給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與特許人有關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可能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是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或者可能對被特許人實現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產生重大影響,但特許人隱瞞該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期限內,一方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該當事人隱瞞該信息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從其約定。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未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的合理期限內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許人已經實際利用經營資源的除外。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合同因特許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或者因被特許人的原因終止履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返還的數額、比例或方式。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雖未履行完畢但合同約定的返還條件成就的,特許人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但該押金、保證金已經充抵特許經營費用或被特許人其他債務的除外。

因特許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或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的,或者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無過錯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明確約定押金、保證金系定金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特許人許可其使用的相關經營資源,特許人亦可請求被特許人返還或銷毀與經營資源有關的授權書、特許使用證明、特許商業標誌、技術資料、牌匾等文件或材料。

被特許人不能返還上述文件或材料的,應當賠償特許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屬於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的,可不予返還且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屬於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或者設備應當返還或折價返還。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撤銷或解除的,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過錯方當事人賠償其因訂立及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對於無過錯方遭受的喪失締約機會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亦可酌情確定過錯方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以及因解除等事由而終止,或者被認定為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密、保管等注意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該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主張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或應被解除或撤銷而對方當事人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在認定該特許經營合同屬於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應予解除或撤銷的情形時,應告知當事人可就特許經營費用、產品設備、經營資源的處置等事由請求一併處理,但當事人堅持另行處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