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養人因生活困難不能繼續撫養被收養人有關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民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民辦函〔2009〕177號
【頒布時間】2009-7-22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連結
江蘇省民政廳:
你廳《關於收養人因生活困難不能繼續撫養被收養人應如何處置的請示》(蘇民福〔2009〕1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已經建立了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具有和被收養人原生父母同等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五條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故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養父母也可以作為送養人送養其子女。養父母送養子女應當嚴格按照生父母送養的登記程序辦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