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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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通知
關於公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的通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批覆》,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為明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解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的案件承繼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現予公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9月8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第1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明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 在本規定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在北京市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糾紛由北京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北京互聯網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再審案件、執行案件。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複議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條 2018年9月9日之前,當事人已經向北京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糾紛的起訴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已經立案尚未審結的,由原基層人民法院繼續辦理。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