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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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的通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批覆》,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為明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解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的案件承繼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現予公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9月8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調整相關案件管轄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第1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解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撤銷後的案件承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批覆》的相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通知》中指定由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運輸合同糾紛、保險糾紛第一審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北京市其他相應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重新指定以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為被申請人宣告死亡案件管轄法院的復函》,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以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為被申請人的宣告死亡案件。

自2018年9月9日起,指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應由北京市法院受理的涉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賠糾紛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受理但未審結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審理;未結執行異議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審查處理;未結執行實施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執行。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受理但未審結的以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為被申請人的宣告死亡案件、涉失聯馬航MH370航班乘客的索賠糾紛案件,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名義、以原有案號繼續審理。

第三條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接收案件後,應當重新指定獨任法官、執行法官或另行組成合議庭,告知當事人審理法院、審執人員變更情況,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開展的訴訟行為、執行行為繼續有效。相關案件的審理、執行期限自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相關恢復執行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辦理。

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的刑罰執行手續,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鐵路專門管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相應的執行異議裁定、執行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案外人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處理;當事人、案外人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處理。

第七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檢察機關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抗訴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抗訴;檢察機關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檢察建議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檢察建議。

第八條 自2018年9月9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的,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