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規範我省律師從事合同見證業務的通知
近期,省廳在處理群眾來訪來信中發現,少數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在從事合同見證業務時,未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有關規定,存在嚴重的工作過失,甚至是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個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諸如工程承包合同、代養(加工)回購合同、墓地認購、權益卡、會員卡認購合同等以合法形式為掩護,實質在於詐騙百姓錢財的非法活動辦理見證,助紂為虐,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嚴重影響到我省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律師的見證行為,維護我省律師隊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專業形象,根據《律師法》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有關規定,現就規範我省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見證行為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律師事務所在從事見證業務時,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與見證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委託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嚴禁律師私自接案、私自收費。
二、律師承辦合同見證業務時,必須得到合同雙方的書面授權,並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律師在承辦合同見證業務時,應當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審查見證委託雙方的權利能力以及行為能力;審查見證委託人申請律師見證合同文本、簽約事實以及有關文件是否真實、合法。
四、律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和完善收接案管理、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以及業務跟蹤等一系列業務管理制度。對於重大工程項目、涉及集體性購銷等合同的法律見證業務,必須經過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審核,律師事務所有責任對承辦律師的見證行為進行質量跟蹤。法律見證書應當由承辦律師親筆簽署,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五、律師辦理合同見證業務,應以專業的態度謹慎審查判別見證行為或事實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禁止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辦理涉及帶欺詐成份或非法集資性質的所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代養(加工)回購合同、購(傳)銷合同以及認購權益卡、會員卡為名集資合同的法律見證業務。
六、律師在承辦合同見證業務時,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實守信的原則,以書面形式就見證行為或事實的合法性、真實性作出認定,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的見證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達或做虛假承諾。
律師對見證委託人提交的材料,認為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作必要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
七、律師在承辦合同見證業務時,應注重維護一般消費者和合同中弱勢一方的利益,不得與一方見證委託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委託人的權益。
各市司法局以及律師協會應當加大對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在辦理見證業務方面的監管力度,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對於違反有關規定,辦理見證業務或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應當依據《律師法》、《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並及時予以通報,對涉及參與詐騙活動的,應配合與支持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特此通知
廣東省司法廳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