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 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九條 女職工需要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十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並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四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症,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每1至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場所的防範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粵府〔1989〕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