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頒佈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
【發文字號】粵高法發[1998]11號
【頒佈時間】1998-05-02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1998年5月2日 粵高法發[1998]11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發(1998)3號](下簡稱「規定」)已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發。該「規定」確定了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量刑檔次的數額起點標準,並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上述三個數額的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的情況,經研究,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執行上述三個數額的標準分三類地區、三個檔次掌握:
(一)一類地區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等七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二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是惠州、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潮州、揭陽、汕尾等八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一萬五千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九萬元以上。
(三)三類地區是河源、雲浮、陽江、清遠、梅州、韶關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八萬元以上。
(四)鐵路運輸法院辦理屬地廣東的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參照一類地區的標準掌握。
二、 考慮到對盜竊案件的處理有一個銜接過程,因此,對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檢、法三家所定盜竊數額較大標準起訴到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定罪的起點標準可仍按原來的標準掌握,處以較輕的刑罰。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日
註:2007年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廣州市盜竊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廣州市試行盜竊案件「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