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
- 發佈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 一、【承保交強險的保險機構的訴訟地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賠償權利人可否以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賠償權利人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的情況下,是否應當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答:根據《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對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具有直接請求權,故賠償權利人可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其直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權利人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而僅以肇事機動車一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法官應主動釋明原告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但賠償權利人已經就賠償問題與機動車一方達成賠償協議的除外。如果經釋明並告知法律後果,原告堅持不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並不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不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此種情況下,肇事機動車一方提出受害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害,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對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責任總額中應當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抗辯,可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二、【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一併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賠償權利人要求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支持?
答:商業第三者險糾紛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對於賠償權利人提出
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審查。
- 三、【交強險中保險公司的歸責原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還是不考慮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責任的比例,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答: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而不考慮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責任的比例,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不過,由於《條例》第二十三條將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有責任限額和無責任限額兩大類,因此,在被保險人對損害的發生有責任(過錯)時,不管被保險人的責任(過錯)有多大,保險公司均應在有責任限額(具體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被保險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責任(過錯)的,保險公司則需在無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 四、【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範圍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償的關係】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一方在何種範圍內對賠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是否需要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機動車一方與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範圍並不相同,兩者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具體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應當首先判決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對賠償權利人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權利人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 五、【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比列的確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在何種範圍內對賠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承擔賠償義務的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由其對受害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二)雙方負同等責任的,由承擔賠償義務的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三)承擔賠償義務的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由其對受害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 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比例的確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應當遵循何種原則?
答: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四)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六)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 七、【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和過錯的認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各方的責任情況作出認定的,應當如何理解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情況?
答: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過錯的重要證據,但並非絕對的認定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各方的過錯情況未做認定,或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準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具體確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各方的過錯情況未做認定,且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當事人的過錯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一)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由事故各車承擔同等民事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三)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擔同等民事責任;(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相應規定處理。
- 八、【責任限額是否應當分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如果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承保該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總的責任限額或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還應當考慮第三者的各項具體損失,由保險公司分別在死亡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限額等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各分項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 九、【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的範圍】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責任限額、醫療費用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具體包括哪些賠償項目?
答:對於哪些損失應當納入死亡傷殘責任限額、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或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對於哪些損失應當納入死亡傷殘責任限額、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或財產損失責任限額,作出妥當的、公平合理的解釋。具體而言,可按下列原則處理:(一)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等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
(二)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和無責任財產損失責任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直接的物質性損失;(三)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整容費、營養費、鑑定費等。
- 十、【交強險責任限額應當按照事故發生的次數確定】在交強險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車輛多次發生碰撞,第一次交強險賠償時,已達到賠償限額,或者未達到賠償限額,尚留有部分賠償限額,該機動車後又發生交通事故的,承擔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在原來留下的部分限額內賠償,還是再次按交強險最高限額賠償?
答: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故在機動車多次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承擔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對此每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均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 十一、【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的賠償次序】在機動車同
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交強責任限額內的賠償次序?
答:應當將精神損害賠償首先納入交強險責任限額,在賠償了精神損害賠償後交強險責任限額仍有餘額的,才考慮將其他物質損害納入交強險責任限額由保險公司賠償、
- 十二、【數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數輛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如果數輛機動車均投保了交強險,承保數輛機動車交強險的各保險公司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答:應當具體根據第三者的損失和交強險責任限額總和的大小具體確定。1、在第三者的損失大於或等於各交強險責任限額總和的情況下,應當由各保險公司以各自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2、在第三者的損失小於各交強險責任限額總和的情況下,由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第三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各保險公司應負擔的具體數額,則可由保險公司直接協商或另案解決。
- 十三、【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扣減被保險人墊付的款項】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方)預先支付的費用超過了其應當負擔的數額,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肇事機動車一方先行向受害人支付部分款項的請況下,應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分別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和肇事機動車一方的賠償範圍,如果機動車一方已經支付的款項超過其實際應當負擔的部分的,則可以再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抵扣,由保險公司在抵扣後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保險公司抵扣的責任限額部分,可由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理賠。
- 十四、【保險公司的墊付責任與追償權】保險公司以《交強險條列》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抗辯其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無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否支持?
答:應當區分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對於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當在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和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墊付責任。對於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則無需在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十五、【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保險公司有哪些免賠的抗辯事由?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唯一免責事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不能以機動車轉讓未辦理相關手續、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
- 十六、【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法律責任】賠償權利人以肇事機動車沒有投保交強險為由,要求機動車一方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是否支持?
答: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方依法應當承擔的強制義務,而法律設立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切實的救濟。因此,在肇事機動車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使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救濟的情況下,肇事機動車一方首先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鑑於尚未強制要求軍用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故在軍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不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交強險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廣東省道理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八條
- 十七、【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敗訴的,是否需要承擔訴訟費用?
答: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有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據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交強險保險公司敗訴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 十八、【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墊付責任及追償權】賠償權利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及《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喪葬費用、搶救費用的,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答: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確定、救助基金啟用之後,賠償權利人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喪葬費用、搶救費用後,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 十九、【交強險請求權人的確定】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的情況下,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其已向被保險人理賠完畢為由對抗第三者的,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是否支持?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於保險公司的免陪抗辯不予支持。
- 二十、【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責任主體的確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
答: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額賠償責任。在下列情形下,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一)機動車是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以及有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二)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人沒有相應的駕駛證或駕駛能力的;(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其他過錯的情形。
相關法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 二十一、【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未經許可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
答:應當類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二十二、【機動車買賣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責任主體的確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登記車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車主不再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審查機動車買賣合同時,在證據上應當嚴格把握。二是在否定了機動車買賣等轉讓關係真實性的情況下,不能一概判決機動車登記車主承擔責任,而是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具體處理。
相關法條:《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2001]民一他字第3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0]38號
- 二十三、【轉讓不符合安全標準機動車責任主體的確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
答: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相關法條:《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竊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13號
- 二十五、【數車相撞時各機動車內部責任的分擔】輛機動車相撞,致使其中一輛機動車上的乘客發生損害,如果該乘客的損害超過了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則兩機動車方應當如何對該乘客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兩機動車相撞給乘客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對於超出保險公司責任限額部分,再由兩機動車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 二十六、【第三者的界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肇事機動車上的「本車人員」是否為第三者?
答: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肇事機動車上的「本車人員」不屬於第三者。但應當注意的是,「本車人員」是一個臨時性身份,受到特定的時空限制,也隨特定時空的變化而轉變。「本車人員」離開肇事機動車後因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該受害人應屬於第三者。
第二部分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 一、被撫養人生活費是計算到年還是計算到月?
答:被撫養人為成年人的,其生活費按年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其生活費則按月計算。
-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
答:原則上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根據撫養人的情況來確定,一般情況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居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如果撫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則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如果撫養人住所地在農村的,則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在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但應當從嚴把握,一般應證明其在該地有長期或穩定居住、生活的證明。
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 三、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均有責任時,受害人的被撫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應當如何理解?
先按責任比例計算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部分,再計算受害人數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總額是否超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即先分後總)。
- 四、成年被撫養人喪失生活來源或勞動能力應當如何認定?
答:對於已滿55周歲的女性或已滿60周歲的男性,並且確實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可以列為被撫養人。
對於其他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被撫養人,當事人應當提供殘疾證明、醫學證明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如果僅有所在居民委員會的證明不足以證實其主張。
- 五、夫妻一方能否在訴訟中作為對方被撫養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答:夫妻一方如果沒有勞動能力,主要依賴於對方的經濟收入的。在對方死亡或者傷殘時,可以作為被撫養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應當適當考慮其子女作為撫養人等因素。
- 六、受害人的兼職收入能否計入其誤工費用損失?
答: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實其兼職收入是長期、穩定的,可以列入其誤工費損失。
- 七、如果受害人達到退休年齡後,要求賠償誤工費,是否能支持? 答:如果受害人能夠提供足夠證據證實其達到退休年齡後,仍從事勞動,有產期、穩定的收入,可以支持其請求。
- 八、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因事故造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級別的傷殘等級的,應如何計算賠償比例?
答:以重要的等級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每增加一處傷殘,則增加一定的比例,增加賠償的比例之和不超過10%,傷殘賠償指數總和不超過100%,即最重的只能為1級傷殘的賠償額度,例如,一處8級,一處9級,則可定為7.4級,賠償責任係數相應為36%。除此之外無論還有幾處輕於9級的傷殘,傷殘級別不得重於7級,賠償責任係數則不得超過40%。
- 九、受害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列為當事人,死亡賠償金是判決由近親屬共有,還是作為被繼承人(受害人)的遺產予以分配?
答: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不屬於受害人的遺產,故法院應當判決死亡賠償金由受害人近親屬共有,無需進行分配。
- 十、如果當事人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後續治療費證明而請求後續治療費,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受害人的受傷與治療情況,後續治療費是必然要發生的(如拆除手術後的內固定),醫療機構出具了後續治療費的證明,且後續治療費數額比較合理,為了減少當事人的累訴以及另行起訴是否能得到執行等實際情況,應當支持該後續治療費。如果後續治療費不是必然發生的(如消除疤痕及功能性恢復),或者後續治療費存在明顯偏高等不合理的情形,不應該支持後續治療費,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如果受害人再次起訴要求後續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等,依法可以支持。
- 十一、在醫療糾紛中,患方要求進行司法過錯鑑定,不同意作醫療事故鑑定,而醫方堅持作醫療事故鑑定,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原則上應當做醫療事故鑑定。
- 十二、在醫療糾紛中,經過醫學會鑑定醫方的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患者一方有證據證明醫方的診療護理行為確有可能存在醫療過錯的,堅持要求做司法鑑定,是否准許?
答:原則上不同意當事人作司法過錯鑑定或重新鑑定的申請。法院可以去醫學會調查相關資料,或者書面發函醫學會讓其補充意見,根據案情和專家意見作出判斷。
- 十三、在醫療糾紛中,醫院的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死者家屬請求死亡賠償金,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對於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損失,如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 十四、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答:一般醫患糾紛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對於美容、整形、減肥等行業中涉及虛假宣傳、欺詐等行為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
- 十五、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院舉證的病歷是打印的,患者不認可,該病歷如何認定?
答:電腦打印的醫院病歷只要醫生簽名是手寫的。可以認定其證據效力。
- 十六、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如何區分原發病醫療費用與因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答:如果法官根據案情、用藥清單等能夠予以區分的就進行區分;在不能區分時,可以結合案情。根據公平原則確定合理的比例。
- 十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殘疾生活補助費以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但廣東省統計局下發的各項標準中並沒有這個統計項目,應以什麼標準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
答: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可以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代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用」。
- 十八、醫療糾紛案件中,患方主張醫院非法行醫,應當如何認定? 答:如果醫院是合法合格經營醫療機構,一般不宜認定其非法行醫。
- 十九、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可以適當上調,但是一般情況下最高不要超過10萬元。
第三部分 勞動爭議案
- 一、勞動仲裁部門將對既存在終局裁決事項又存在非終局裁決事項的案件一併作出非終局裁決的,人民法院是否一併處理?
答:為減少訴累,妥善解決矛盾,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後一併處理。再有,對於申請人向勞動仲裁部門請求確立勞動關係和因確立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工資、補償金等給付之訴,建議勞動仲裁部門作出一份勞動仲裁裁決,以避免因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處理程序的不同而產生判決與判決之間、判決與裁決之間的衝突。
- 二、對於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保護期以及起算點應如何計算?
答: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給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勞動者在一年內對此未提出權利主張的,按超過仲裁時效處理,不予保護。計算方法為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常為提起勞動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計算,超過一年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 三、勞動者因勞動爭議以用人單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為被申請人或被告提起仲裁或訴訟,是否必須追加該用人單位作為當事人?
答:法院應綜合審查該分支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履行能力,再決定是否有必要追加。原則上對於金融、保險等特殊行業的分支機構,因其設立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法院對該種行業可以不追加該用人單位為當事人;對於其他行業的分支機構,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告知勞動者不追加的風險,經釋明後勞動者明示不追加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否則應予追加。
- 四、勞動者起訴主張工傷賠償,但無法提供工傷認定書的,應如何處理?
答: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如下:1、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並無異議的以及非法用工單位與非法用工中傷亡人員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的,該勞動爭議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審理,根據工傷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2、對於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且不屬於非法用工的,應駁回起訴,通知勞動者先進行工傷認定;對已經過工傷認定前置程序的,而又未被認定為工傷的,法院應主動釋明訴訟風險,告知勞動者應變更訴訟請求,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勞動者堅持以工傷賠償為由起訴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可告知另案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 五、工傷事故發生後,勞資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並履行,事後勞動者反悔並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應如何處理?
答:經審查,不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可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的效力。
- 六、非因工負傷、因病被解僱,勞動者主張是在醫療期解僱,醫療期如何確定,是否需要勞動能力部門進行鑑定?還是按照工作年限直接計算3個月—3年的醫療期?
答:以工作年限計算醫療期只是大範圍的時間限制,具體醫療期時間應依據勞動能力部門鑑定結論來確定。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另外,勞動能力部門對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鑑定申請不予受理時,法院可根據案情合理確定醫療期。
- 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標準應如何具體操作? 答: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應當按勞動者標準工時的正常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但對於實行雙固定用工模式的,從當事人合理預期和易於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報酬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 八、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責任的四種特殊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一直未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自動延型)勞動合同約定期滿自動續延,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空檔型)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對於上述「空檔期」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4、(倒簽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簽」勞動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倒簽」期間雙倍工資?
答:1、對於第一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積極主動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且未約定到期自動續延的,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勞動者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2、對於第二種情形,可視為合同已續簽,合同繼續生效,故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3、對於「空檔期」,應分具體情況,如果該「空檔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可視為合理的協商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該空檔期時間過長,超過一個月,應具體審查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哪一方,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勞動者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4、對於「倒簽勞動合同」,常見有用人單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後來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期限不是從簽訂之日計算而是從用工之日開始計算,勞動者也同意按該時間簽訂的,應視為勞動者確認勞動合同期限已經涵蓋未簽訂勞動合同時期,屬於勞動者的一種追認,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 九、對於勞動者因工死亡僅主張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補助金的,能否列入由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終局裁決的範圍?
答:因上述兩項賠償的計算標準是確定的,屬於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可列入終局裁決的處理範圍。
- 十、勞動者入職時填寫「入職登記表」,該表具備工資、勞動期限等部分勞動合同要件,用人單位主張該「登記表」為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應予支持?
答:對於「入職登記表」等不以「勞動合同」形式出現的文件,除非具備完備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要件,否則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 十一、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提前天數未滿30天的,是否均應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還是按照未滿30天的實際差額天數計算代通知金的金額?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支付一個月工資。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 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勞動者無底薪,每月按業績提成,勞動者有時整個月完全沒有工資,有時則工資很高,對其無工資的月份是否應按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調整?
答:從維護勞動者基本生存權利的角度,對完全沒有工資或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月份,應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
- 十三、用人單位就年終獎問題規定以某個時間點為分界線,如規定三月份在職的職工可以領取上一年度的年終獎,現在該時間點之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上年度的年終獎,應否支持?
答:關於年終獎的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年終獎的性質更屬於一種激勵機制,用人單位根據其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以及如何發放年終獎,是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的合理範圍,應當予以尊重。
- 十四、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是否必須以勞動者提出休假為前提? 答:基於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保護,無須以其提出休假為前提。 相關法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 十五、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解僱,因客觀原因造成三期待損失的,如何補償?
答:產期應按正常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資的20%支付,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十六、勞務派遣中,諸如註冊資金未達到法定標準,未簽訂法定的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派遣崗位並非臨時性、輔助性等,是否可以作為否認派遣關係的理由?
答:是否確認派遣關係應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註冊資金未達到法定標準,導致的法律後果為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是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未簽訂法定的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導致的法律後果是用人單位未到兩年不能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至於派遣崗位並非臨時性、輔助性,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且未具體確定其外延,因此上述三個因素並不必然改變勞務派遣的性質。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 十七、勞務派遣合同中,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每簽一次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否都是兩年以上?連續簽訂兩次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否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1、不少於兩年。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
月支付勞動報酬;2、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由:勞務派遣雖然為特殊的勞動合同,但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因此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 十八、社保繳納分單位和人個兩個部分,如果單位負擔了個人部分,後起訴要求員工返還其已經代個人負擔的部分,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分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長期的、持續的為勞動者代交社保的個人應負擔部分,視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用人單位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2、用人單位偶爾、臨時的為勞動者代交社保的個人應負擔部分,應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代墊社保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 十九、單位收取勞動者的社保費但未及時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現勞動者要求單位退回該部分社保費是否支持?如支持,是否考慮補繳社保時勞動者應承擔的部分的問題?
答:應予支持。補繳社保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到社保機構辦理,勞動者現申請退回單位代扣的社保費與以後補繳社保並不矛盾。
- 二十、衡量勞動者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代扣的社保個人應繳部分是否包含在勞動者的工資之內?
答:個人應繳社保費用包含在最低工資內。《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廣東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規定:最低工資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職工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本地區的平均工資水平;消費物價指數;社會保險標準。(二)地區的經濟狀況、勞動生產率的水平、本地區就業狀況,及廣州市有關規定。
第四部分 婚姻家庭案件
- 一、離婚案件被告系服刑人員,如果被告已作書面答辯且案情較為簡單,能否不到監獄開庭?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以外,仍應出庭;因此,對於正在服刑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可允許其通過書面方式發表意見,但為了確保書面意見的真實性,應由監獄機關對其來源加以證明。
- 二、兒女探視權問題,如當事人未提出,法官是否要釋明? 答:為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庭審中應當就探視權是否一併處理徵詢當事人意見。在當事人要求處理的情況下,應一併予以調處。
- 三、離婚糾紛當事人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的,法官能否限定期限,超過該期限提交銀行賬號的,不予調查?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的,應當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 四、雙方在庭審中均確認有二個子女,但無提交小孩的出生證和戶口本,可否認定有二個婚生子女並處理撫養問題?
答:有關子女身份的認定,不能僅憑當事人的自認就予以確認,而應要求當事人提供出生證、戶口本或醫學鑑定(如親子鑑定)結論等證據加以證實,否則不予認定。
- 五、關於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表述為「直到十八周歲時止」,還是「直到獨立生活時止」?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撫養權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結合上述規定,從便於執行出發,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宜表述為「直到十八周歲時止」。
- 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如果先有第三人與夫妻一方進行的債務訴訟,後有夫妻離婚訴訟,那麼離婚訴訟中對於已經確認的債務如何認定?
答:第三人與夫妻一方進行的債務訴訟僅是確認債務成立,對於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在離婚訴訟中審查。法院只有在主張債務為共同債務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交相應證據證實的情況下,才確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該債務僅為其個人債務。
- 七、夫妻共同的財產(存款、股票、基金等),分割財產計算厄期限是以離婚前一年還是半年財產的狀況為標準計算?存款、股票、基金等進出頻繁,或已銷戶,如何確定?
答:離婚訴訟分割的應是離婚時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當事人出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情形時,宜應以夫妻關係明顯惡化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起訴離婚前一年作為分割財產的計算期限。對於在上述期間提取大額存款以及通過轉讓股票、贖回基金等獲得大額款項的一方,應要求其就款項的去向作出合理解釋。
- 八、婚前存款在婚後多次轉存,或婚前房屋,在婚後出售後又用作其他投資,是否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答:處理該問題應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確定。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財產來源於其婚前財產,可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但該財產的婚後收益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九、雙方沒有離婚,能否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離婚,未離婚就要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 十、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後購買房產並登記為夫妻共有,離婚時處分該房產是否應將一方婚前財產的出資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答: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購買房產,且房產登記為夫妻共有的,應視為夫妻雙方對該婚前個人財產達成新的約定,故對於購房出資,不宜再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 十一、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如何判決分割?一是判歸一方,由一方即時補償給另一方;二是判歸一方,有一方在具備提取條件時補償給另一方。
答:同意第一種意見。對於一方當事人名下的公積金,法院應判決公積金歸其所有,並向對方當事人作出補償。
- 十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按揭房屋的處理是分割適用還是判決所有權歸屬?
答:應審查該房屋有無確權,如已確權,則分割的是所有權;否則,應作分割所有權處理。
- 十三、對於領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集體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在離婚案件中應判決「歸原告(被告)使用」還是「歸原告(被告)所有」?
答:《宅基地使用權證》有人民政府發放。對城中村的集體土地房屋,現在市房產管部門開始陸續發放《集體房屋所有權證》,該類房屋與宅基地房屋均屬於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同一農村集體成員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由政府部門予以調處,不屬於人民法院調處的範圍。因此,對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只判決房屋使用權,而不應判決房屋所有權為宜。
- 十四、同居期間簽訂協議,如不結婚就由對方賠償,或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對方不再結婚就給付多少款項,如何處理?
答:《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上述協議限制了婚姻自由,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