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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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字號:令第21號
  • 頒布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頒布日期:2004-1-20
  • 生效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號

《最低工資規定》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範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後,應徵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後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批准後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後,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

一、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 M 最低工資標準;
  • C 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 S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 A 職工平均工資;
  • U 失業率;
  • E 經濟發展水平;
  • a 調整因素。

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係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係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係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係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後,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係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係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爾係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於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範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 ×(1+浮動係數)

浮動係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