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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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號通知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現根據新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我院法〔1998〕86號通知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