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廢 | 本件司法解釋已於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廢止。 |
- 發文字號:法释〔2018〕2号
- 頒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日期:2018年1月16日
-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8日
發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頒布日期 | 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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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 |
2003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
2011年8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 |
2018年1月1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
1996年2月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 |
1993年1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
1993年1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
1989年11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
1989年11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