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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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林業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號函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見,即: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