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5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5年4月15日發佈)
- 關鍵詞:民事 不正當競爭 網絡服務 誠信原則
裁判要點
從事互聯網服務的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網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彈出廣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妨礙其他經營者正當經營並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訴稱:其擁有的www.baidu.com網站(以下簡稱百度網站)是中文搜尋引擎網站。三被告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商網絡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青島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山東公司)在山東省青島地區,利用網通的互聯網接入網絡服務,在百度公司網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增加廣告的行為,損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譽和經濟效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1.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停止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2.三被告在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3.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0萬元和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0萬元。
被告奧商網絡公司辯稱: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應賠禮道歉和賠償480萬元。
被告聯通青島公司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被指控行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遭受的實際損失,原告與其不存在競爭關係,應當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聯通山東公司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被指控的不正當競爭或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人青島鵬飛國際航空旅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飛航空公司)述稱:本案與第三人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百度公司經營範圍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核准經營網址為www.baidu.com的百度網站,主要向網絡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奧商網絡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網絡工程建設、網絡技術應用服務、計算機軟件設計開發等,其網站為www.og.com.cn。該公司在上述網站「企業概況」中稱其擁有4個網站:中國奧商網(www.og.com.cn)、謳歌網絡營銷伴侶(www.og.net.cn)、青島電話實名網(www.0532114.org)、半島人才網(www.job17.com)。該公司在其網站介紹其「網絡直通車」業務時稱:無需安裝任何插件,廣告網頁強制出現。介紹「搜索通」產品表現形式時,以圖文方式列舉了下列步驟:第一步在搜尋引擎對話框中輸入關鍵詞;第二步優先出現網絡直通車廣告位(5秒鐘展現);第三步同時點擊上面廣告位直接進入宣傳網站新窗口;第四步5秒後原窗口自動展示第一步請求的搜索結果。該網站還以其他形式介紹了上述服務。聯通青島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互聯網接入服務和信息服務等,青島信息港(域名為qd.sd.cn)為其所有的網站。「電話實名」系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公司共同合作的一項語音搜索業務,網址為www.0532114.org的「114電話實名語音搜索」網站表明該網站版權所有人為聯通青島公司,獨家註冊中心為奧商網絡公司。聯通山東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互聯網接入服務和信息服務業務。其網站(www.sdcnc.cn)顯示,聯通青島公司是其下屬分公司。鵬飛航空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航空機票銷售代理等。
2009年4月14日,百度公司發現通過山東省青島市網通接入互聯網,登錄百度網站(www.baidu.com),在該網站顯示對話框中:輸入「鵬飛航空」,點擊「百度一下」,彈出顯示有「打折機票搶先拿就打114」的頁面,迅速點擊該頁面,打開了顯示地址為http://air.qd.sd.cn/的頁面;輸入「青島人才網」,點擊「百度一下」,彈出顯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島人才網www.job17.com」的頁面,迅速點擊該頁面中顯示的「馬上點擊」,打開了顯示地址為http://www.job17.com/的頁面;輸入「電話實名」,點擊「百度一下」,彈出顯示有「查信息打114,語音搜索更好用」的頁面,隨後該頁面轉至相應的「電話實名」搜索結果頁面。百度公司委託代理人利用公證處的計算機對登錄百度搜索等網站操作過程予以公證,公證書記載了前述內容。經專家論證,所連結的網站(http://air.qd.sd.cn/)與聯通山東公司的下屬網站青島信息港(www.qd.sd.cn)具有相同域(qd.sd.cn),網站air.qd.sd.cn是聯通山東公司下屬網站青島站點所屬。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號民事判決:一、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針對百度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得利用技術手段,使通過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網絡用戶,在登錄百度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彈出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的廣告頁面;二、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三、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各自網站首頁位置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刊登時間應為連續的十五天;四、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聯通青島公司、奧商網絡公司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魯民三終字第5-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百度公司起訴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聯通山東公司,要求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斷原告的主張能否成立應按以下步驟進行:一、本案被告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二、如果實施了被指控行為,該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關於被告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
域名是互聯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根據查明的事實,www.job17.com系奧商網絡公司所屬的半島人才網站,「電話實名語音搜索」系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合作經營的業務。域名qd.sd.cn屬於聯通青島公司所有,並將其作為「青島信息港」的域名實際使用。air.qd.sd.cn作為qd.sd.cn的子域,是其上級域名qd.sd.cn分配與管理的。聯通青島公司作為域名qd.sd.cn的持有人否認域名air.qd.sd.cn為其所有,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認定在公證保全時該子域名的使用人為聯通青島公司。
在互聯網上登錄搜尋引擎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正常出現的應該是搜尋引擎網站搜索結果頁面,不應彈出與搜尋引擎網站無關的其他頁面,但是在聯通青島公司所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網絡區域內,卻出現了與搜索結果無關的廣告頁面強行彈出的現象。這種廣告頁面的彈出並非接入互聯網的公證處計算機本身安裝程序所導致,聯通青島公司既沒有證據證明在其他網絡接入服務商網絡區域內會出現同樣情況,又沒有對在其網絡接入服務區域內出現的上述情況給予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在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區域內,對於網絡服務對象針對百度網站所發出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使干預者想要發佈的廣告頁面在正常搜索結果頁面出現前強行彈出。
關於上述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問題,從查明的事實來看,奧商網絡公司在其主頁中對其「網絡直通車」業務的介紹表明,其中關於廣告強行彈出的介紹與公證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證保全中所出現的彈出廣告頁面「半島人才網」「114電話語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經營的網站或業務。因此,奧商網絡公司是該干預行為的受益者,在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他主體為其實施上述廣告行為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奧商網絡公司是上述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
關於聯通青島公司是否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問題,奧商網絡公司這種干預行為不是通過在客戶端計算機安裝插件、程序等方式實現,而是在特定網絡接入服務區域內均可實現,因此這種行為如果沒有網絡接入服務商的配合則無法實現。聯通青島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奧商網絡公司是通過非法手段干預其互聯網接入服務而實施上述行為。同時,聯通青島公司是域名air.qd.sd.cn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合作經營電話實名業務,即聯通青島公司也是上述行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認定聯通青島公司也是上述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
關於聯通山東公司是否實施了干預行為,因聯通山東公司、聯通青島公司同屬於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無證據證明兩公司具有開辦和被開辦的關係,也無證據證明聯通山東公司參與實施了干預行為,聯通青島公司作為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故對聯通山東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百度公司將鵬飛航空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但是在訴狀及庭審過程中並未指出第三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未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故將鵬飛航空公司作為第三人屬於列舉當事人不當,不予支持。
二、關於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五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對於沒有在具體條文中列舉的行為,只有按照公認的商業道德和普遍認識能夠認定違反該法第二條原則性規定時,才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考慮以下方面:一是行為實施者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二是經營者從事商業活動時,沒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定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三是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有關經營者的規定,經營者的確定並不要求原、被告屬同一行業或服務類別,只要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市場主體,就可成為經營者。聯通青島公司、奧商網絡公司與百度公司均屬於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市場主體,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雖然聯通青島公司是互聯網接入服務經營者,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務經營者,服務類別上不完全相同,但是聯通青島公司實施的在百度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彈出廣告的商業行為,與百度公司的付費搜索模式存在競爭關係。
其次,在市場競爭中存在商業聯繫的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不正當地妨礙了其他經營者正當經營,並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儘管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進行商業活動與傳統商業模式有較大差異,但是從事互聯網業務的經營者仍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來獲得競爭優勢,不能未經他人許可,利用他人的服務行為或市場份額來進行商業運作並從中獲利。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實施的行為,是利用了百度網站搜尋引擎在我國互聯網用戶中被廣泛使用優勢,利用技術手段,讓使用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網絡用戶,在登錄百度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在正常搜索結果顯示前強行彈出奧商公司發佈的與搜索的關鍵詞及內容有緊密關係的廣告頁面。這種行為誘使本可能通過百度公司搜索結果檢索相應信息的網絡用戶點擊該廣告頁面,影響了百度公司向網絡用戶提供付費搜索服務與推廣服務,屬於利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務來為自己牟利。該行為既沒有徵得百度公司同意,又違背了使用其互聯網接入服務用戶的意志,容易導致上網用戶誤以為彈出的廣告頁面系百度公司所為,會使上網用戶對百度公司提供服務的評價降低,對百度公司的商業信譽產生不利影響,損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關於民事責任的承擔
由於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共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首先,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得利用技術手段使通過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網絡用戶,在登錄百度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彈出兩被告的廣告頁面。其次,根據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等,酌定兩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最後,互聯網用戶在登錄百度進行搜索時,面對彈出的廣告頁面,通常會認為該行為系百度公司所為。因此兩被告的行為給百度公司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由於該行為發生在互聯網上,且發生在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區域內,故確定兩被告應在其各自網站的首頁上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