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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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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