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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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天数未满30天的,是否均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是按照未满30天的实际差额天数计算代通知金的金额?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