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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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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