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折叠侧栏
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MediaWiki帮助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查看“代通知金”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代通知金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s|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第四十条}} {{s|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37}} {{s-note|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天数未满30天的,是否均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是按照未满30天的实际差额天数计算代通知金的金额?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Category:代通知金]]
本页使用的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第40条
(
查看源代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37
(
查看源代码
)
Template:S
(
查看源代码
)
Template:S-note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代通知金
。